標題:

刑事和解,未付和解金一案

發問:

因為我告對方傷害恐嚇等事,刑事部份尚未判決,但對方要求和解, 而已於民事調解簽和解書, 對方尚未付和解金,但是對方要求撤回告訴,我也已簽撤銷告訴, 若對方在刑事判決下來前都沒有依約付和解金,我是否可以請求撤回無效? 還是在判決之前有什麼補救方法? 還是我可以先電話通知法官,若對方未付和解金,那張撤銷告訴就不算, 因為我朋友說我不應該先簽撤銷告訴,應該要在拿到錢之後再簽, 請知道怎麼補救的大大告訴我該怎麼做 更新: 那另外我想問,關於撤銷告訴部分, 他們在刑事開庭前去撤銷,那就真的直接撤銷了嗎? 還是說仍然會於開庭當天才能撤銷 更新 2: 今天打電話去問書記官了,他要我另寫陳報狀,將我想表達的陳述給法官知道, 可是他說不知道法官最後會不會照我的意見來判決, 因為我陳報狀上有寫說- 請求法官先暫緩我簽署的那份撤回告訴,我要求被告必須先清償和解金,我才願意撤回告訴- 故請法官替我取消撤回告訴狀- 書記官說會幫我拿給法官看,但是法官會不會答應就不知道~ 所以想確定我這陳報狀有效嗎?有辦法取消我已經簽的撤回告訴狀嗎?

最佳解答:

一般的傷害罪可以依你的撤回告訴而撤銷~ 若為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安全罪,則屬公訴~無法撤銷告訴~ 因傷害的和解,而使你撤銷告訴後,法院會做"不受理判決"~ 而你已撤銷~也不能再提起告訴~ 恐嚇的部份可能會因兩造的和解,而使法官判他緩刑~ 並依刑法第74條諭知下列部份內容: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而若對方仍未依約付和解金,則可採用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處理。同時,法院也可能會依刑法第75-1條撤銷對方的緩起訴。所以對你還是有保障的~ **要記得~在判決時要到庭向法官陳述~ **另方面也告訴對方,這將會對他不利~ **有可能被抓去關~快付錢吧~~ 2009-02-13 17:59:10 補充: 是以收到書狀為準~ 所以,法院收到書狀時,就會撤銷~ 2009-02-13 18:57:03 補充: 書記官說會幫我拿給法官看,但是法官會不會答應就不知道~ **嗯~本來就是要看法官啊~ 所以想確定我這陳報狀有效嗎?有辦法取消我已經簽的撤回告訴狀嗎? **當然有效~只是還是回到上述:要看法官啊~ 不過就算撤銷了傷害~至少也有恐嚇案等著他啊~ 而且這時法官應該不會輕判他的~ 最重要的~還是要拿到錢不是嗎? 所以,還是有民事的強制執行等著他~~

其他解答:

不應該先撤銷告訴,應該要在拿到錢之後再撤銷告訴 電話通知法官..........法官不會理你.也不會接你的電話..... 你又不是陳*中 (陳*扁之子) 應先連絡案卷股別之"書記官"洽詢DF6FCCC182CA72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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